為了您的公、認證相關案件能迅速確實且有效地辦理,請在辦理案件前先備妥所需的相關文件,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若有任何問題,亦可聯繫我們,本所竭誠為您服務。
一、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僱傭、承攬、出版、委任、合夥、經理人或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和解、保證或其有關債權債務的契約行為。
二、關於所有權、地上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
三、關於訂婚、解除婚約、認領、監護、意定監護或其他有關親屬的行為。收養契約、結婚書面及離婚書面則可辦理公證,雖可辦理公證,但現行法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結婚、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均已不適合再辦理。
四、關於訂立遺囑、撤銷遺囑,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但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不是向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
五、關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六、解除、撤銷、催告、更正或補充,或其他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
七、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私權書:
(一)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二)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三)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事實。
(四)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1項:「土地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費用,依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併計之;併有違約事項或違約金之約定者,違約事項及違約金部分,不併算其標的價額。」第2項:「就租賃契約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者,依前項標準算定之公證費用加收二分之一。」
例如:月租金新台幣2萬元、租期3年(36個月);房屋課稅現值新台幣30萬元;保證金新台幣4萬元
○1租金總額(2萬×36個月=72萬)+ 保證金新台幣4萬元 =76萬
○2房屋課稅現值30萬元 + 保證金4萬元 =34萬
結論:
以價額較高者○1:76萬計算公證費用,對照司法院公布的「公證費用標準表(90.04.23起實施)」,在逾50萬元至100萬元區間,公證費用為新台幣3,000元;如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則為4,500元。
註:公證法124條「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其張數如超過六張時,超過部分每一張加收費用五十元。」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
(一)向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下簡稱公證處所)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新臺幣(下同)2元。
(二)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三)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權利證明文件(如權狀,並備影本1份存卷)、房屋稅單(須最近1期,並備影本1份存卷)。
(四)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團體或商號,請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法人登記證書、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正本或商業登記抄本正本等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法人、團體或商號之印章。
(五)請求人(公司、法人、團體或商號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六)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七)前項5.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八)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3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所印製的契約,每3份3元。
(九)依公證法第80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應徵公證費用,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一)20萬元以下者,1000元。
(二)20萬元至50萬元者,2000元。
(三)逾50萬元至1百萬元,3000元。
(四)逾100萬元至200萬元者,4000元。
(五)逾200萬元至500萬元者,5000元。
(六)逾500萬元至1000萬元者,6000元。
(七)逾1000萬元至5000萬元者,其超過1000萬元部分,每1000萬元加收2000元;不滿1000萬元者,按1000萬元計算。
(八)逾5000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000萬元加收1000元;不滿1000萬元者,按1000萬元計算。
近年來,臺灣地區工商業蓬勃發展,國際貿易迅速成長,國內外交流頻繁,社會結構快速變遷,人際關係日趨複雜,權義糾紛層出不窮。又由於教育普及,民智大開,人民為確保私權預防訴訟,請求公證人就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文書之事件,逐年增加。 公證人辦理公、認證事務時,就有關法律行為及私權事實,不僅為形式上之審查,並應在實質上提供諮詢服務、消除一切可能引起紛爭之因素,以充分發揮保障私權、預防糾紛、疏減訟源及安定杜會秩序之功能。
(一)公證或認證的目的都在於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發生。
(二)現代社會複雜,人與人間的關係密切,涉及權利義務的事,每有爭執,甚至涉訟。如果能事先辦理公證,雙方權利義務分明,就可免除糾紛。
(一)有堅強的證明力
經過公證的事件,當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將來涉訟,只要提出公證書,法院就根據它的記載作裁判,經過認證的文件,其簽名的真實性,當事人不得否認。
(二)有強制執行力
對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之契約,凡是在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如對方不履行時,可憑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不必另行起訴,請律師打官司。
(三)有案可查
公證或認證事件的卷宗,當事人如有需要,可隨時聲請閱覽或抄發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