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案件辦理前需準備文件正本與身分證明,項目依案件類型而異。下方依「公證」「認證」分組,點選對應案件即可看到所需文件清單與注意事項。
找不到您要辦的案件,或對所需文件有疑問,請於營業時間來電(04-7288380)。
請依您的需求點選下方類別;詳細規定請以法院最新公告為準。
本所備有簡易終止租賃契約書範本,若有須要,歡迎聯繫索取(官方LINE)
本所備有「簡易版房屋借用契約書」之範本,若有須要,歡迎聯繫索取(官方LINE)
*見證人須成年、無監護、輔助宣告,並就請求事件無利害關係
(務必確認:借款金額幣別、交付日期、交付方式、利息計算、清償日期、清償方式、逕受強制執行約款等項目)請先辦理預約並將契約提供事務所審閱。
(若已交付(限當日匯款單據),請帶:蓋用銀行章之匯款申請書、借用人即受款人存摺正本、轉帳紀錄等。)
(公司法15條、16條)
本所備有認領同意書範本,若有須要歡迎向本所聯繫。
(若有代位繼承之情形,如次子歿,則須提出(1)次子除戶謄本(2)次子之子女之戶籍謄本)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應向受術夫妻說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其瞭解及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醫療機構實施前項人工生殖,對於受術夫妻以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夫之書面同意;以接受他人捐贈之卵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妻之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前項之書面同意,應並經公證人公證。
※份數:依須用機關所須份數,另外一份本所留存。大陸地區通常為5份,2份送海基金轉大陸地區公證協會,2份由請求人帶回至大陸公證協會照會,1份留存本所,惟當事人請自行評估確認份數。
※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正本,須「同時」向戶政聲請(戶政字號須相同)。
若有須「代為聲明之必要」,務必請先向須用機關確認是否接受此形式。
例:兒子在大陸工作,未能回台辦理,由其父親為聲明人聲明兒子單身。
※份數及其他注意事項同前述「壹、聲明人本人親自辦理」。
※份數:請向須用機關確認所須份數,另外一份本所留存。
※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正本,須「同時」向戶政聲請(戶政字號須相同)。
※越南結婚:通常程序為「公證人認證」後,須經過「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再送至「越南駐臺北辦事處」認證,再持文件前往越南辦理。相關事項請向須要機關再次確認。
若有須「代為聲明之必要」,務必請先向要證機關確認是否接受此形式。
例:兒子在越南工作,未能回台辦理,由其父親為聲明人聲明兒子單身。
※份數及其他注意事項同前述「壹、聲明人本人親自辦理」。
※份數:請向須用機關確認所須份數,另外一份本所留存。
※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正本,須「同時」向戶政聲請(戶政字號須相同)。
原則亦應請求人本人到場,或由同戶之直系血親、兄弟妹姐辦理,並說明本人無法親自到場之理由。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3項,最多核發正本5份。
※若須現場查證者,日旅費另計。
※份數:請先向須用機關確認。
※請再次確認醫院出具之內容是否正確。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3項,最多核發正本5份。
※若須現場查證者,日旅費另計。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3項,最多核發正本5份。
※若須現場查證者,日旅費另計。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3項,最多核發正本5份。
※若須現場查證者,日旅費另計。
※若非本轄區內之金融機構,本所無法現場查證,須該金融機構能傳真查證。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3項,最多核發正本5份。
※若須現場查證者,日旅費另計。
※若為英文文件,而到場人未能通曉英文,請協商一名通曉英文之見證人陪同到場。
※亦可先聯繫本所,確認是否有其他應備文件。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3項,最多核發正本5份。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3項,最多核發正本5份。
※若須現場查證者,日旅費另計。
*確認所須份數,再加一份由本所留存。
*費用:視投標案件之金額,依公證法第109條公證費用標準表收取之。
*建議事前預約並提供原件暨翻譯本予本所,並於辦理時攜帶筆電、電子檔,以利辦理修改。
*費用:新臺幣750元。(不能算定標的價額)
*須查證者,日旅費另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