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別急著趕人!當「租賃專法」遇上「土地法」老大哥,法官到底聽誰的?--欠租兩個月就能換鎖?土地法讓你的趕人計畫一秒破功!|彰化 邱書俞公證人 

Column

房東別急著趕人!當「租賃專法」遇上「土地法」老大哥,法官到底聽誰的?--欠租兩個月就能換鎖?土地法讓你的趕人計畫一秒破功!

房東別急著趕人!當「租賃專法」遇上「土地法」老大哥,法官到底聽誰的?--欠租兩個月就能換鎖?土地法讓你的趕人計畫一秒破功!

房東別急著趕人!當「租賃專法」遇上「土地法」老大哥,法官到底聽誰的?--欠租兩個月就能換鎖?土地法讓你的趕人計畫一秒破功!

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797 號民事判決來看終止租約。

案情拆解中:
甲乙成立租賃專法之住宅租約,租期自113年5月1日至114年4月30日止,押租金12000元,每月租金6000元,每月繳納租金,惟承租人乙於113年7月1日起未房租,拖欠同年7、8月房租,故出租人甲於同年113年9月26以起訴狀向法院終止租賃契約。

法院判斷細節解構:
一、    法條:
(一)    租賃專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二)    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爭議之處在於:租賃專法僅載明欠繳二個月房租就可解約,抑或租賃專法仍須適用土地法「扣抵押租金後」欠繳二個月房租才可解約。
二、    法院依立法目的說明:
租賃專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終止事由,係參照立法理由為民法440條之規定當承租人未履行繳納租金和費用義務,賦予出租人有終止租賃契約權利,並未載明排除土地法第100 條之適用。
三、    法院以「住宅租賃」保障比較「營業用租賃」:
如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可排除土地法適用,將形成對屬消費關係性質之住宅租賃之保障不及營業用房屋之保障,於解釋上,應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無排除土地法第100 條之適用。
四、    法院一審結論:乙尚有12000元的押租金未扣抵,故承租人甲尚不得主張解約。

一句話劃重點:
租賃專法沒說可以架空《土地法》。
想讓房客走人?請先算算押金扣完了沒。別讓你的逐客令,在法官面前變成一場消風的主張!
 

Need Notarization?

看完法律見解
需要實際辦理公證嗎?

本所提供租約、不動產買賣、遺囑、授權書認證等四類 P1 服務。每頁含費用區間、應備文件、辦理流程與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