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監護人成團出道後不可單飛!法律版的「一個都不能少」|彰化 邱書俞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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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監護人成團出道後不可單飛!法律版的「一個都不能少」

意定監護-監護人成團出道後不可單飛!法律版的「一個都不能少」

意定監護-監護人成團出道後不可單飛!法律版的「一個都不能少」

公證和認證在法律事務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這篇文章深入探討為何進行公證和認證對個人和企業至關重要,包括其在保障法律權益、增強文件效力和防止詐騙方面的作用。本文還將介紹彰化及員林地區的優質公證人服務,幫助讀者在需要時找到可靠的法律協助。

-意定監護簡介
關於意定監護的制度,簡而言之,就是您還健康的時候,預先依您自己的意思選擇未來您的監護人,監護人須於您受監護宣告期間為您處理生活、財產管理事務,監護人當然要選擇您信任的人,且您須將意定監護契約進行「公證」,將來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會尊重您的意見選任監護人。

-實務常發生的情況
來辦理公證的當事人,大多會選擇與子女擔任監護人,想像著「人多好辦事」,或者「不好意思只選某個子女」而選任「數個監護人」,如:張媽媽辦理意定監護契約公證,想選擇其子女甲、乙、丙為監護人,然後又考量子女分居各地,一同處理事務可能不便,就想在「共同執行職務欄位下方註記:甲、乙、丙三人其中一人均得單獨執行職務」,但這與法律制度有違,是絕對不建議的。

-關於監護人數人共同執行職務:(民法168、民法1113-2第2項)
原則上,數個代理人代理行為本質應共同為之。又意定監護制度關於數人為監護人時,民法1113-2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受任人為數人時,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故無民法168條但書本人另有意思表示之適用。
法律上的「共同執行」,白話文就是:少一個都不行。所以,監護人甲乙丙須一同訂立看護契約、一同為監護人申請退休金等事宜。
-讓我們看看實務見解,您會更清楚「共同執行職務」這個概念: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按民法第1112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是法院選定數人為共同監護人,而未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者,應共同執行其職務(最高法院102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以監護職務本具有複雜性及專業性,法院倘已依民法第1112條之1第1項規定,依職權以裁定指定數監護人共同執行職務之範圍者,依該裁定、同條項及第168條規定,本應共同執行之,其僅由其中部分監護人為之,即屬依法不得單獨代理之無權代理行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23號裁定意旨參照)。

所以,張媽媽在意定監護契約「共同執行職務欄位下方註記:甲、乙、丙三人其中一人均得單獨執行職務」,是不可以的。
張媽媽這時候可先與子女商議,是否由其中一名子女擔任監護人,或讓甲、乙、丙分別執行不同的職務。

參考法條:
-民法168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民法1112-1條
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
-民法第1113-2條
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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