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同意書」,別輕易說出「我願意」|彰化 邱書俞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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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同意書」,別輕易說出「我願意」

「土地使用同意書」,別輕易說出「我願意」

「土地使用同意書」,別輕易說出「我願意」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重要的決定和交易都需要透過公證或認證來確保法律效力和安全性。但許多人對於什麼情況下需要公證與認證,以及這兩者在法律上的意義和差異可能並不了解。本文將帶你深入了解公證與認證的必要性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用,幫助你在面臨關鍵時刻,能夠做出明智且安全的決策。

張阿伯:「那個公所要做路,所以要我們來公證、、、」。林先生:「因為○○建商要蓋房子、、、所以要我來公證、、、。」
你們真的知道手上拿的文件內容是什麼嗎?
土地使用同意書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特定人在其土地上通行、設置管線等行為,或建商須取得地主同意後,須持此書面去申請建築執照。

-原則上大方向應注意:
1、確實填載您的土地名稱(地號)
2、同意使用的範圍:全部或部分(須用地籍圖標示出來)
3、同意對方使用方式
4、期限

-實務上大家常發生寫法是:
1、「我的土地同意給○○地號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同意書的性質是「民法上的使用借貸」,人與人之間的債權關係,不是土地與土地間的關係,所以應該要寫你同意給「誰」使用,並具體寫出這個特定的對象,如姓名、身份證字號。
2、「沒有寫期限」
如果把土地借給他人使用,未定期限,以建屋為例,那什麼時候您才能主張返還土地呢?
依民法470條第1項規定應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具體
時間可能是須等到「房屋達到不堪使用」,哇,等到您的孫子出生,房子可能都還很堅固,您簽立的土地使用同意書,簡直把自己的土地判了無期徒刑,讓您自身使用土地的權利凍結。
-土地使用同意書後續可能影響的範圍:
土地使用同意書是人與人的承諾,那就必須思考當您的土地所有權移轉,或建商房屋轉手時,雙方的這個契約對後面承接的人是否有效力?這個法律問題,在108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1號有完整的整理,為大家簡單說明如下:
 一、該案情況:
建商甲的A地未臨路,為興建房屋出售,乃徵得隔壁B土地(有臨路)所有權人乙之同意,乙無償提供B地部分土地開設道路以供A地通行,乙乃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以供建商申請建築執照,甲在A地上興建透天房屋10棟出售。數年後乙將B地出賣予知情之丁(丁明知B地係供10棟房屋通行使用),乃對該棟房屋所有權人請求使用B地之不當得利,請問其請求有無理由?
有三種判決可能:
(一)丁可以向房屋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
因為甲乙間的使用借貸關係僅在甲乙間生效,丁買受土地後不承受上開使用借貸關係。--甲說
(二)丁不可以向房屋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
1、    丁已經知道有此通行權的約定仍決定要買B地,依司法院釋字349號解釋理由書,丁應該受使用借貸契約的拘束。--乙說
2、    基於「占有連鎖(Besitzkette)」之原理、、、直接占有人,得超越其與前手間之債之關係,而對原所有人主張有權占有—丁說
(三)不確定丁可否主張此權利,視法院整理考量:
法院仍應斟酌法院審理中尚應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交易情形及使用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如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仍應駁回其請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判決意旨參照)。--丙說

如果您是地主,您出賣土地的時候您會告訴買受人之前所簽立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嗎?土地同意書的簽立會不會影響土地的價值?
所以,實務上常常會在土地使用同意書上課予地主轉讓土地時的告知義務,若地主們違反此義務亦恐有損害賠償責任
S其實,不只是簽立同意書之人,我們都可能是案例中的丁、甚至是A屋的受讓人,希望能讓大家更清楚理解土地使用同意書後續可能衍生的情形再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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